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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青少年 / 团务知识

关于进一步规范团建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

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共青团池州市委员会 发布时间:2011-05-16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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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区团委、九华山团工委,市直各单位团组织:

为配合全市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向纵深开展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团的建设,根据团省委有关会议精神,并遵照《团章》有关规定,经全市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特提出以下几点团建工作意见,请各地、各单位切实遵照执行:

一、团的组织建设方面

1.发展新团员必须按照以下步骤严格执行:

1)申请人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;

2)团支部确定入团积极分子;

3)团支部加强培养考察;

4)团部广泛征求意见;

5)团支部确定发展对象;

6)团支部下发《入团志愿书》;

7)申请人、介绍人填写《入团志愿书》;

8)团支部召开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;

9)团支部填写支部大会决议;

10)上级团委审批;

11)团支部张榜公布、通知本人;

12)择机举行入团宣誓仪式,《入团志愿书》存入档案。

2.团支部发展新团员应本着“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,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”的方针,正确掌握入团条件,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;

严把入口关,严禁成批发展新团员;

3.深化“推优”工作制度:

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;发展团员入党,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

二、团的管理实务方面

1.在册团员必须建立管理档案:

管理档案内容有入团志愿书,组织鉴定,团内奖励决定,团内处分的调查、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等;

2.各级团组织应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正常收缴团费,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作自行脱团处理,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报上级委员会批准,并张榜公布;

3.各地、各级团组织应每年对所管辖的团员进行登记、统计一次;

428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须保留团籍,应参加团的各项活动(可以不缴纳团费),年满28周岁,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,不再保留团籍。

三、团的阵地建设方面

1.制作、悬挂团建工作园地:

各地、各级团组织应结合实际制作团建工作园地,内容应包括:团旗、团徽等标志、团章中相关内容、团情、特色工作等(可参照附件并结合各自实际制作),工作园地应悬挂在显眼处;

2.订阅团内刊物:

各地、各级团组织要至少订阅一份团内刊物(《中国青年报》、《安徽青年报》、《安徽团讯》等);

3.编印要讯、简报:

各县区团委、九华山团工委和有条件的基层团组织应编印团情要讯、简报等,以便于各地、各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流。

附:团建工作园地(试行稿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全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

OO五年十二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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